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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 或将被立法禁止 律师:差异化定价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2021-08-18 17:53:36

近年来,一些商家通过收集、分析消费者信息并进行“大数据杀熟”,深受社会各界诟病。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制。

会议对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草案三审稿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此外,针对于人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自动化的决策,草案三审稿还提到,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被“杀熟”

目前,大数据杀熟已经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很多消费者们大约都经历过“同物不同价”的问题,在同一个平台消费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项服务,互联网厂商显示给老用户的价格要高于新用户。

为什么这些平台能够肆无忌惮、轻易地进行大数据“杀熟”?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广林对此解释道,“商家基于收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价格敏感性、偏好等信息,对消费者进行画像,并利用分析结果及消费者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对消费者进行差异化定价,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从源头来讲,平台如此肆无忌惮的进行“杀熟”是商家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权限不规范,利用大数据来获取消费者信息不规范,魏广林称。

拟立法禁止“大数据杀熟”早有动作

监管层面针对“大数据杀熟”早有动作。早在2020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会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021年7月8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颁布,其中就强调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五千万元。

针对于这些政策方面的“出手”,魏广林表示,数据优势产生不正当竞争,大平台依靠掌握的数据优势形成市场垄断,甚至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用大数据杀熟现象频发,有必要对大数据杀熟的行为进行规范。

作者:文聪 来源:柒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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