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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征求意见:可追回责任高管薪酬

2020-07-30 10:38:38

7月30日,银保监会、央行关于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对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9日。
 
 
柒财经旗下柒闻网了解到,目前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征求意见》,新规正式发布后,《现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柒闻网梳理发现,《现行规定》与《征求意见》存在多处不同,《征求意见》细化了监管指标、风险评级等方面内容。
 
《征求意见》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征求意见》对于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也做出也要求,即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等3项监管要求。
 
不同于《现行规定》实行的“不足类、充足I类、充足II类”的分类方法,《征求意见》提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还新增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方面内容,包括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此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提出,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银保监会可责令保险公司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征求意见》强调,保险公司在采取整改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作者:立夏 来源: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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