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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数据可作证据原件!借贷宝等第三方平台或受益

2020-05-29 12:08:59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有关电子证据的热议不断。“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人们对电子证据总是有些顾虑。新规对打消这种顾虑将产生决定性影响。”借贷宝相关负责人说。

实际上,电子证据在法律上不是一个新事物。早在2012年,法院就将电子证据确认为证据形式之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便从法律角度阐释了电子数据含义。司法实践中,通过手机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还原事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那么,这次修正的规定,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反响?与此前相比,它有什么区别?

法律人士表示,新规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和审查标准,比起当事人,受影响更大的其实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当事人一直可以把这些当证据提供给法庭,但是对法官来说,以往缺乏对这些证据的判断标准,审理起来有时会遇到一些困难。”较早应用电子证据的金融科技平台借贷宝对此深有体会。“以前,一些地区基层法院很少接触电子证据,下判决比较犹豫。我们只好面对面沟通,打消疑虑。”借贷宝相关负责人说。

上述法律人士举例说,一般情况下,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很高,往往需要当事人出示证据原件。但是,像微信聊天记录这种证据,什么才是原件,一直没有明确说法。

新规第94条则明确了几种可以视作原件的情形,比如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此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若无相反证据,法院也可以直接采信。

其中“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可视作证据原件,再次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在金融领域,电子合同相比纸质合同,不仅签署、管理过程更加高效,同时也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保障、更安全的合同存储环境。以借贷宝为例,通过借贷宝,借贷双方能够获取标准化的电子借贷合同,并在平台上保留整套的有效电子证据。标准化电子合同降低了借贷双方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借贷效率。如遇纠纷时,平台也能够依据电子证据帮助用户提起诉讼或仲裁,降低借贷风险,促进社会诚信。此外,通过有效的全证据链条,借贷宝能够以更低成本、更短时间将失信者送上失信名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多头负债。

“现在好了,越来越多的法院理解、认可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判决书公开可查,《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越来越深入人心。新规正式施行,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大困惑得以解决,必将对相关行业的日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借贷宝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作者:西瓜 来源: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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