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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金协会:从未审批、同意任何P2P业务退出或转型方案

2019-06-24 14:02:18

6月24日,上海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发布声明表示,协会近期接到多起投诉举报,有个别会员单位对外宣传其退出或转型方案已经过协会审批并同意。
 
协会称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协会发布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仅作参照执行,协会不具有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转型方案进行审批的权力。而协会从未审批、同意过任何一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退出或转型方案。

 
协会指出,为避免个别协会会员单位的单方不实宣传对监管部门、投资人造成误导,协会特此进行声明。
 
 
柒财经旗下柒闻网了解到,此前,2018年8月3日,协会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发布《指导意见》,适用于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中的网贷机构。
 
《指导意见》要求,网贷机构业务退出需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出借人权益充分保护原则,二是退出路径市场化运作原则,三是各参与主体充分协作原则,四是退出期间平台正常运作原则,五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六是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原则。
 
《退出指引》明确,网贷机构自主决定或被相关部门责令退出网贷行业的,应该按照步骤开展退出工作。在成立退出工作小组后,10日内完成退出方案编制工作。还应做到向所在区专项整治部门和协会提交业务退出报告、清理存量业务和公司资产、根据平台实际运营情况编制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等。
 
此外,《退出指引》还指出,网贷机构处置存量项目时应根据存量项目的具体类别,采用多样化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清收或委托外部机构清收;根据出借人的授权出售存量项目;积极协助出借人自行催收(包括及时将借款合同、借款人信息等资料披露给出借人)。
 
网贷机构业务退出方案实施结束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业务转型,承诺不再从事网贷业务,或不再经营,注销法人主体资格。同时,网贷机构资不抵债的,也可以依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经宣告破产后依法进行注销。

作者:立夏 来源: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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