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丹东银行)大连分行2名员工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
具体而言,因对丹东银行大连分行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贷款“三查”不到位,形成案件风险,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李元全(时任丹东银行大连西岗支行副行长)、邓志刚(时任丹东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均被责令整改,并禁从银行业工作10年。
据此前原大连银保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书,因上述违法违规事实,丹东银行大连分行(法人代表于方鸣)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十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丹东银行成立于1997年1月,是一个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推出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信用卡、Apple Pay、活期理财及封闭式理财产品等,注册资本16.83亿元,法定代表人为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