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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征求意见: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等押金应当日退还

2019-03-19 19:16:10  作者:张莫 来源:柒闻网 

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新规就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和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交通运输部明确,汽车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同时,在额度上,征求意见规定,共享单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在押金的用途上,交通运输部指出,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若用户申请退还押金,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
 
交通运输部还规定,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提供经存管银行、合作银行认可的上一季度用户资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况报告。
 
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其注册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改革部门、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提供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用户资金收取、存管、使用及利息收入财务报告。
 
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渠道公示运营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向用户提示风险。对拒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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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柒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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